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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5-05-09 08:51 信息來源:會同縣水利局
會水罰字〔2025〕第1號
會同縣水利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湖南紀源建設有限公司(原湖南湘高園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杰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000597559412G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涌泉街道惠澤社區(qū)擁軍路龍澤福城國際0833室
當事人:粟玉蓮
身份證號碼:433029
地址:湖南省懷化市會同縣堡子鎮(zhèn)
單位:湖南紀源建設有限公司(原湖南湘高園林建設有限公司)會同分公司負責人
本機關于2025年4月18日對湖南紀源建設有限公司(原湖南湘高園林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紀源公司”)涉嫌在會同河段綜合治理延長線(粟裕公園段)擋土墻及配套工程施工過程中未按設計圖紙施工,偷工減料的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現(xiàn)查明,當事人紀源公司在參與2018年8月開工建設的會同河段綜合治理延長線(粟裕公園段)擋土墻及配套工程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施工過程中,未按設計圖紙施工,偷工減料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粟玉蓮作為項目負責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上事實主要由湖南省應急管理廳、湖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湖南省自然資源事務中心、湖南省地質災害應急救援中心組成的聯(lián)合工作組出具的事故調查結果及貴州鑫力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事故分析報告和我方事故詢問筆錄等證據(jù)予以佐證。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紀源公司提供虛假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版)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設計,不得偷工減料”的規(guī)定。
根據(jù)當事人紀源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版第八章第六十四條“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或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行為的,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第八章第七十三條“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考慮當事人積極配合本機關查處違法行為,主動提供相關證據(jù),加強內部管理,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
1、湖南紀源建設有限公司(原湖南湘高園林建設有限公司)處以人民幣貳萬柒仟叁佰零肆元柒角肆分整(¥27304.74元)的罰款。
2.對直接責任人粟玉蓮處以人民幣壹仟叁佰陸拾伍元貳角叁分整(¥1365.23元)的罰款。
請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會同縣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結算戶,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會同支行,賬號:1914011629200016640(水利局編碼25201),或到會同縣林城鎮(zhèn)大石板平交路口縣政務服務中心大廳二樓水利局窗口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會同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會同縣水利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