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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同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會)市監(jiān)罰決字〔2024〕 73號

發(fā)布時間:2024-11-05 08:28 信息來源:

會同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會)市監(jiān)罰決202473

當事人:會同縣林城鎮(zhèn)初級中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12431225*****5276            

經營場所:湖南省會同縣林城鎮(zhèn)                              

經營者*                                          

聯系電話:             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湖南省會同縣林城鎮(zhèn)                         

2024年5月22日,我局收到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1份《檢驗報告》(NO:A2024-03-J361912),基本內容如下:當事人學生食堂采購的洞口縣花園鎮(zhèn)金稻子大米廠生產的2024-03-28批次永湘食亮晶精(大米)“以下簡稱涉案產品”,碎米(小碎米)項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4522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將《會同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和上述《檢驗報告》送達給當事人,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涉案產品,2024年6月3日,當事人及相關供貨商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異議和復檢申請。當日,我局收到湖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對53批次抽檢不合格食品開展核查處置的通知》文件,53批次抽檢不合格產品包含有當事人涉案大米

查閱2024-04-24抽樣照片,涉案產品標簽標識如下:產品名稱:永湘亮晶精;原料:稻谷;產地:湖南,邵陽;凈含量:25kg;保質期:六個月(常溫);生產日期:見封口(2024-03-28);質量等級:一級;執(zhí)行標準:GB/T1354;香軟秈米☆粒粒精選;洞口縣花園鎮(zhèn)金稻子大米廠;地址:湖南省邵陽市洞口縣花園鎮(zhèn)高坪村春風組221省道左邊60米;手機:13973****015.13873****88。

審查《檢驗報告》發(fā)現,涉案產品執(zhí)行的是推薦性國家標準,檢驗不合格的項目是質量等級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產品標簽標識的質量等級為一級秈米,碎米(總量)標準指標應當≦15.0小碎米量標準指標應當≦1.0,而經檢測,碎米(總量)實測值20.2,小碎米量實測值2.0,對照GB/T 1354-2018《大米》質量等級規(guī)定,涉案產品質量等級僅符合三級秈米碎米(總量)標準指標≦30.0,小碎米量標準指標≦2.0,當事人銷售以次充好“三級秈米充當一級秈米”產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之規(guī)定,2024年6月3日,報經主管領導批準后立案調查。

經調查,涉案產品均從會同縣泓興商貿有限公司采購2024年4月7日購進6000斤,2024年4月14日購進6000斤,2024年4月17日購進3000斤,2024年4月21日購進6000斤,共計21000斤,進2.2元/斤,合計貨值金額46200。經調查,當事人在提供學生膳食時,米飯和菜品是混合售票的,沒有分開計價售票,無法計算涉案產品制成米飯后收入和違法所得。

2024年5月22日,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食堂進行現場監(jiān)督檢查,未發(fā)現涉案產品,經調查,涉案產品已于2024年4月26日使用完畢,之后,當事人沒有采購銷售過涉案產品。  經調查,2024年4月24日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采樣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抽樣時,抽樣人員查看了涉案產品檢驗報告購貨憑證及供貨商資質證明,但沒有要求當場提供。2024522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送達涉案產品《檢驗報告》并開展現場檢查時,當事人現場提供涉案產品《出廠檢驗報告》、購貨憑證以及供貨商《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和生產廠家《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經審查,《出廠檢驗報告》包含有碎米(小碎米)檢驗項目,但該檢驗項目是按GB/T 1354二級秈米標準檢測,結論為合格,當事人對涉案產品存在以次充好情形不知情,無主觀違法故意,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

2024年6月24日,當事人提交《整改報告》,認真分析不合格原因并積極整改到位,收到涉案產品《檢驗報告》后,改用湖北省荊門市烽火臺農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大米,并嚴格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提供的《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梁偉軍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了當事人的主體經營資格及基本情況。

證據二、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提供的2024424日對當事人涉案產品采樣時2名抽樣人員工作證照片各1份,《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抽樣單編號SBJ24430000004434501ZX1份,《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規(guī)范程序確認單》《食品安全抽樣工作質量及工作紀律反饋單》《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樣品購置費用告知書》各1份,抽樣現場照片6張,證明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抽樣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涉案產品進行抽樣事實。

證據三、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提供的《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各1份,以及主檢人員、審核人員、批準人員上崗考核記錄》復印件各1份,證明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及人員具有合法檢驗資質的事實。

證據四、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的1檢驗報告編號NO:A2024-03-J361912,《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1份,《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湖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對53批次抽檢不合格食品開展核查處置的通知》文件1份,證明當事人采購的涉案產品不符合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事實

證據五、2024522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學生食堂進行檢查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拍攝的現場照片3張,證明了檢驗報告送達當日當事人涉案產品已銷售完畢的事實。

證據2024619日,辦案人員在會同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210辦公室依法對當事人所作調查筆錄1份,2024522日當事人提供的購貨票據4份,證明當事人涉案產品購進來源、數量、價格、貨值金額以無法計算涉案產品違法所得的事實。

證據2024522日,當事人提供的涉案產品《出廠檢驗報告》1份,供貨商《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和生產商《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對涉案產品存在以次充好情形不知情且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事實

證據2024624日,當事人提供的《整改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積極分析涉案產品不合格原因并已整改完畢的事實。

以上證據均系我局執(zhí)法人員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均已查證屬實,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異議,我局予以采信。

2024 722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會市監(jiān)事先告字〔202473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質證意見,也未提出聽證要求。

我局認為當事人以低等次產品“三級秈米”充當高等次產品“一級秈米”進行銷售的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guī)定,構成了銷售以次充好產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于2024624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請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的報告》,報告陳述當事人系初次違法,之前無行政處罰案底;未造成社會危害,涉案產品抽檢不合格屬于質量等級不相符,非食品安全指標,不會造成消費者生命健康危害;違法行為輕微涉案產品符合三級秈米標準,僅僅是不符合標簽標識的質量等級;能如實說明涉案產品來源,及時向辦案機構提供供應商和生產廠家資質證明;對涉案產品質量等級不符合要求不知情,采購時索取了涉案產品《出廠檢驗報告》,且檢驗項目中包含有碎米”項目,檢驗結果結論為合格;積極整改并配合辦案機構調查。經核查,當事人提出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的事實與理由基本屬實。

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未造成社會危害違法行為輕微,無主觀違法故意,對涉案產品質量等級不符合要求不知情并能如實說明涉案產品來源,積極分析原因整改配合行政機關調查。本著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湖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三)項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可以減輕行政處罰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之規(guī)定我局綜合考慮決定對當事人實施從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之規(guī)定因無法計算違法所得,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予以貨值金額百分之七十的罰款,折合人民幣32340元上繳國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繳至銀行(收款單位:會同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會同支行,賬號: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不繳納罰沒款,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并且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會同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處罰決定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              

會同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4 7 30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