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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同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會)市監(jiān)罰決字〔2024〕92號

發(fā)布時間:2025-03-03 10:31 信息來源:

會同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會)市監(jiān)罰決202492

    當事人:會同縣泓興商貿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431225M******46         

    經營場所:湖南省會同縣林城鎮(zhèn)藕塘村安置區(qū)(33棟一樓門店

    經營者*                                          

    聯系電話:150******78  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湖南省會同縣林城鎮(zhèn)藕塘村安置區(qū)(33棟一樓門店


2024年5月22日會同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收到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1份《檢驗報告》(NO:A2024-03-J361912),基本內容如下:會同縣林城鎮(zhèn)初級中學采購的洞口縣花園鎮(zhèn)金稻子大米廠生產的2024-03-28批次永湘食亮晶精(大米),碎米(小碎米)項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查閱2024-04-24抽樣照片,上述不合格批次大米產品標簽主要內容如下:產品名稱:永湘亮晶精;原料:稻谷;產地:湖南.邵陽;凈含量:25kg;保質期:六個月(常溫);生產日期:見封口(2024-03-28);質量等級:一級;執(zhí)行標準:GB/T1354;香軟秈米☆粒粒精選;洞口縣花園鎮(zhèn)金稻子大米廠;地址:湖南省邵陽市洞口縣花園鎮(zhèn)高坪村春風組221省道左邊60米;手機:13973996015.13873903688。                               

審查《檢驗報告》發(fā)現,上述涉案產品執(zhí)行的是推薦性國家標準,檢驗不合格,主要質量等級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要求:產品標簽標識的質量等級為一級秈米,碎米(總量)標準指標應當≦15.0小碎米量標準指標應當≦1.0,而經檢測,碎米(總量)實測值20.2,小碎米量實測值2.0,對照GB/T 1354-2018《大米》質量等級規(guī)定,涉案產品質量等級僅符合三級秈米碎米(總量)標準指標≦30.0,小碎米量標準指標≦2.0要求,我局2024年5月22日案源登記后進一步核查,2024年6月3日依法對會同縣林城鎮(zhèn)初級中學予以立案調查,在案件調查中,發(fā)現洞口縣花園鎮(zhèn)金稻子大米廠生產的2024-03-28批次永湘食亮晶精(大米)“以下簡稱涉案產品”供貨商為當事人,當事人銷售以次充好“三級秈米充當一級秈米”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之規(guī)定,辦案人員建議對當事人銷售涉案產品行為進一步核查,2024年7月8日進行案件線索登記后對當事人開展初步核查,2024年7月26日,報主管領導批準,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經調查2024年4月5日,當事人從洞口縣花園鎮(zhèn)金稻子大米廠以2.05元/斤購進涉案產品21000斤,共計43050元,然后以2.2元/斤價格分4次銷售給會同縣林城鎮(zhèn)初級中學,具體為2024年4月7日銷售6000斤,2024年4月14日銷售6000斤,2024年4月17日銷售3000斤,2024年4月21日銷售6000斤,共計銷售收入46200,違法所得46200元-43050元=3150元。

2024年7月9日,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未發(fā)現涉案產品

經調查,當事人僅于2024年4月5日向洞口縣花園鎮(zhèn)金稻子大米廠采購過1次涉案產品,全部銷售給會同縣林城鎮(zhèn)初級中學,沒有外銷其他地方。

2024522日會同縣林城鎮(zhèn)初級中學收到涉案產品《檢驗報告》后,將案產品不合格情況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時限內未提出異議和復檢要求。同時,當事人收到涉案產品抽檢不合格情況后,就立即停止采購洞口縣花園鎮(zhèn)金稻子大米廠生產的大米。經調查,涉案產品供貨方每提供一批大米,會將產品出廠檢驗報告、生產廠家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檢驗的大米《檢驗報告》已票據隨貨同行。2024年7月9日,執(zhí)法人員開展涉案產品現場檢查時,當事人提供其《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和涉案產品進貨票據,同時提供生產廠家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檢驗的大米《檢驗報告》和2024年4月26日的轉賬記錄。在林城鎮(zhèn)初級中學涉嫌銷售以次充好秈米案調查期間,當事人已向林城鎮(zhèn)初級中學提供以下資料:1.涉案產品《出廠檢驗報告》;2.生產廠家《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生產許可證》;3.涉案產品銷售票據4份(即林城鎮(zhèn)初級中學購進票據)。生產廠家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檢驗的大米《檢驗報告》標注的產品質量等級為一級,而當事人業(yè)務水平有限,當事人看不出涉案產品《出廠檢驗報告碎米(小碎米)檢驗項目是按GB/T 1354二級秈米標準檢測的,當事人對涉案產品存在以次充好“三級秈米充當一級秈米”情形不知情,無主觀違法故意,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

經調查,當事人主要從事糧、油、調配料等食品干貨配送兼零售,干貨食品絕大部分是配送到縣城學校食堂,現在城區(qū)學校食堂食品原料招標為一家公司配送,基本沒有生意了,2024年7月30日當事人店面租賃到期后,已經終止食品經營。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龍*明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了當事人的主體經營資格及基本情況。

證據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的1檢驗報告編號NO:A2024-03-J361912,證明當事人銷售給會同縣林城鎮(zhèn)初級中學的涉案產品不符合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事實

證據2024522會同縣林城鎮(zhèn)初級中學提供的涉案產品購貨票據4證明林城鎮(zhèn)初級中學采購的涉案產品系當事人銷售的事實。

證據2024年7月5日,辦案人員在會同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210辦公室依法對當事人所作調查筆錄1份,202479日,當事人提供的涉案產品進貨票據1份,結合2024522會同縣林城鎮(zhèn)初級中學提供的涉案產品購貨票據4證明涉案產品購銷情況及當事人違法所得的事實。

證據五、202479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拍攝的現場照片32024815日,辦案人員在會同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210辦公室依法對當事人所作調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無涉案產品庫存且已全部銷售給會同縣林城鎮(zhèn)初級中學的事實。

證據2024年8月15日提供的《門店租賃協議》1份,結合2024815辦案人員對當事人所作調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終止食品經營的事實。

證據我局對會同縣林城鎮(zhèn)初級中學立案調查期間,當事人向林城鎮(zhèn)初級中學提供的涉案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復印件1份2024年7月9日,當事人提供的涉案產品生產廠家《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生產廠家委托第三方檢測公司檢驗的大米《檢驗報告》復印件1份;當事人提供的2024年4月26日轉賬記錄1份,結合2024年8月15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對涉案產品存在以次充好情形不知情且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事實

以上證據均系我局執(zhí)法人員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均已查證屬實,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異議,我局予以采信。

2024 927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會市監(jiān)告字〔202496號),當事人在法定限期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質證意見,也未提出聽證要求。

我局認為當事人以低等次產品“三級秈米”充當高等次產品“一級秈米”進行銷售的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guī)定,構成了銷售以次充好大米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于2024827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請從輕處罰的報告》,報告陳述當事人系初次違法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能提供涉案產品來源,提供生產廠家資質證明;對涉案產品質量等級不符合要求不知情;積極配合調查并終止涉案產品經營;公司已停業(yè)關門;經核查,當事人提出從輕處罰的事實與理由基本屬實。

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無主觀違法故意,對涉案產品質量等級不符合要求不知情并能如實說明涉案產品來源,積極配合調查。本著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湖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二)(三)項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可以減輕行政處罰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之規(guī)定我局綜合考慮決定對當事人實施從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之規(guī)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150,并對當事人予以貨值金額百分之七十的罰款,折合人民幣32340元,合計35490元上繳國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并將罰款繳至銀行(收款單位:會同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會同支行,賬號: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不繳納罰沒款,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并且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會同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懷化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處罰決定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              


                                         會同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41014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